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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“未成年”不是免责“招牌” 屡屡行窃同样得受罚
2025-04-30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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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30

  近期,某县城夜晚的宁静祥和,被一幕幕“拉车门”盗窃财物的不法行为打破,有人车上财物被盗了......

 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,几名未成年人行窃事实浮出水面,案件很快侦破并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请逮捕。原来是三名无所事事的未成年人,因染上打游戏、抽烟等不良习惯但又囊中羞涩无法支撑,遂在夜深人静时以逐个试拉车门“碰运气”的方式寻找未上锁的车辆实施盗窃,在试拉了多个车辆后,最终在一被害人车内盗取3000余元现金。

  经检察官审查,三名未成年人中两名不够刑事责任年龄,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小凯(化名)刚满刑事责任年龄,检察官充分考虑对未成年人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基本方针和慎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,结合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、犯罪金额较小以及初犯等因素,决定对小凯(化名)不予逮捕。

  原想案件会有一个让检察官比较欣慰的结局,然小凯(化名)不知敬畏、不思悔改、我行我素,在释放当晚以同样手段继续实施盗窃并得手,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。在司法机关依法传唤后拒不到案并私自离开居住区域,也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。

  “当宽则宽,该严则严”,“未成年”不是免责招牌和借口。惩治也是挽救,在进一步了解到小凯(化名)平时家庭缺少监管等背景后,检察机关果断调整办案方向,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小凯(化名),避免其进一步滑向更大犯罪深渊。

  检察官提醒,车辆已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工具,但许多人也习惯把车辆当成保险箱,贵重物品或现金随意放置在车内,车门也疏于上锁,殊不知这样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。再次提醒大家,养成离车锁门再检查的习惯,下车及时将车内财物带走,避免个人财产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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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